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4-05-2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