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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到沿海和山区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可采取如下形式承办各类事业: (一)承包、承租和领办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二)承包“星火计划”项目或应聘到中小企业工作; (三)兴办或经营集体和个体所有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 (四)创办各类小型合资企业和股份公司等。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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