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05-2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