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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19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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