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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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