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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一九七三年十月十日农林部发布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毛主席“绿化租国”,“坚持合理采伐”的指示,多快好省地发展林业,实现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对木材的需要,维护和加强森林的防护作用,促进农业的高产、稳产,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林业部门必须贯彻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保护管理的指示和规定,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做到以场定居,以场轮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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