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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 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5日 广发外字(1988)905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特别是中央提出发展沿海经济战略后,广播电视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根据中央关于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现将198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七项修订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由正、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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