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
2024-06-15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九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医院是运用中医中药防治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中医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结合医疗搞好教学和科学研究,成为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基地。 第三条 中医医院的技术队伍由中医、中药和其它卫生科技人员所组成,中医中药人员应占医药人员的多数。各类人员要互相学习,团结协作,共同为发展中医药学做出贡献。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
2024-06-06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听取社情民意的沟通领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政治、法学、哲学、历史、经济、社会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 第四条 特邀咨询员由最高人民法院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一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24-05-2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