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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九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医院是运用中医中药防治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中医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结合医疗搞好教学和科学研究,成为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基地。 第三条 中医医院的技术队伍由中医、中药和其它卫生科技人员所组成,中医中药人员应占医药人员的多数。各类人员要互相学习,团结协作,共同为发展中医药学做出贡献。第二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听取社情民意的沟通领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政治、法学、哲学、历史、经济、社会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 第四条 特邀咨询员由最高人民法院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一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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