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