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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在华专家(包括眷属)医疗问题在卫生部统一掌握的原则下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分别管理,在各省(市、自治区)工作的各国专家及家属其公费医疗预防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负责办理;在京工作者由本部保健局负责办理;在国防系统工作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卫生部负责办理。 二、各地卫生厅(局)必须指定技术设备条件最好医疗机构划出专门病床指定专责医师为专家进行住院、门诊医疗和日常保健工作。在诊疗手续上应尽量给予专家方便。 三、在专家的治疗过程中,除必须给予技术优良的诊疗,使其早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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