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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超收部分由中央 同地方分成和制止地方加征这项基金的通知 (国发[1984]162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当年收入的10%,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时规定地方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一九八三年八月,国务院决定从这一年的下半年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一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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