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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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