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名单)
2024-06-2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 (1992年 第1号) 现将已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名单公布予后(见附件)。今后,各有关部门、各地方成立此类新公司,均应按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直接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特此公告 1992年2月28日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名单┌──┬────────┬─────────┬───┬─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
2024-06-21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 (1987年9月21日(87)外经贸资四字第180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国内不少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提出要与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了避免无资金、无经营能力、不能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 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结算使用货币的规定 (1983年2月24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规定)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以及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办理结算使用货币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 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法定的各项费用一律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这些税费包括:1.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2024-06-17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 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1993〕外经贸运函字第002号 1993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外贸运输的协调管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的原则,落实中央编委、部党组批准的外贸储运协调司关于“编制外贸运输计划”的职能,我部决定,将外运总公司代部行使的铁路运输计划编制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外贸储运协调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