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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国务院修订 国发[1986]6号])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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