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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电器产品,是指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视听产品以及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数码相机、摄(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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