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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87年12月31日 (87)水电审计字第1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局长、经理(以下统称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终结和任期期中审计),在于促进厂长负责制的落实,保证《厂长条例》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国家法规允许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31日 [87]水电审计字第12号) 现将《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部,以便修改补充。 附件: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附: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企业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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