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你的位置: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 话题标签 > 大检查

大检查 相关话题

TOPIC

商业部、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对经营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的企业进行帐务大检查的联合通知(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84]商财联字第19号)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注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刊登于本刊一九八二年第八号。)、国务院和中纪委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2(注2: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刊登于本刊一九八三年第二十二号。)、中纪委发出《必须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1986年5月8日) 一、有纳税任务的单位,经检查有漏交税款的,应从速如数补交。今后应严格执行税务规定,认真对待纳税工作,不准偷漏税和乱摊成本费用。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增加收费项目的,应予纠正。 三、今后不准再发“红包”。过去已发的要清理造册公布款数。 四、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制装单位外,其它单位都不得用公款制作服装或发服装费。凡已经自行制装或已发服装费的按国务院国发(84)145号、财
一、有纳税任务的单位,经检查有漏交税款的,应从速如数补交。今后应严格执行税务规定,认真对待纳税工作,不准偷漏税和乱摊成本费用。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增加收费项目的,应予纠正。 三、今后不准再发“红包”。过去已发的要清理造册公布款数。 四、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制装单位外,其它单位都不得用公款制作服装或发服装费。凡已经自行制装或已发服装费的按国务院国发(84)145号、财政部财工字第13号和控购字第3号等文件的规定处理,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应由个人支付,至今尚未扣回的限于1
  • 共 1 页/3 条记录

Powered by 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