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2024-05-29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代办所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代办所,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依法委托其他主体(以下简称代办方)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第三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坚持以邮政企业自办为主、代办为辅。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邮政代办所数量,从严控制邮政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