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印发《中办通报》第25期“关于单位、 企业违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6年4月26日)县以上人民检察院: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通报》第25期“关于单位、企业违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就《中办通报》第25期刊登“关于单位、企业违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加如下按语: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前一段时间某些单位、企业非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