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30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