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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止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震动)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经营、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响和震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上述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火车和航空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噪声管理工作,实行市、区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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