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行政单位开办的公司已无资产偿付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2024-06-26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行政单位开办的公司 已无资产偿付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经函字(1990)第3号《关于行政单位开办的公司已无资产偿付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吉林省白城地区石油开发总公司是1988年4月4日由白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预算外企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批准机关均为白城地区行政公署。企业登记的资金总额为380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发[1990]68号《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24-05-1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