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
2024-05-25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黔西南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丧葬活动、殡葬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惠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良俗、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场所、城市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