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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检查评比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通知([85]民民函第166号 1985年8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指示,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提高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我部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全国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评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比组织办法 检查评比活动按照全国六个大区划为六片,京、津、沪三市单独划为一片,由各省、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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