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
2024-06-0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高法执字第10号《关于安平县法院与江苏张家港市法院执行同一房产发生争议的情况报告》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执他字第132号《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一房产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发生争议的情况报告》均收悉。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一、河北省安平县法院在审理安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安平县供销社)与海南省黄金岛联合实业开发公司、第三人张家港黄金岛公司返回投资款纠纷案件时,于1999年12月16日以(1999)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