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你的位置: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 话题标签 > 安徽省

安徽省 相关话题

TOPIC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0〕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皖政秘〔2000〕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安徽是中央确定的全国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省,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不断总结试点经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开采砂石、生产砖瓦取土涉及文物保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
为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的;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 (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 共 1 页/4 条记录

Powered by 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